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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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的身体,政府法律与组织、行为、权利,责任内家庭被称为家庭法。在大多数传统社会,如印度、中国、日本、美洲部落,澳大利亚,非洲,太平洋群岛,这个家庭也受到惯例是习俗,惯例和实践,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处理的主要问题家庭法律关注婚姻伙伴的权利和责任;所有权和产权处置;义务的金融支持;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孩子;和离婚。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争议源自这些问题处理在特殊家庭法院或社会法庭。其他国家有专门的法庭案件的孩子和年轻人或者交易主要在离婚。

婚姻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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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远古时代婚姻被严格管制的习惯法和宗教实践。古代婚姻的概念在西方文化中,在许多其他世界各地的文化,家庭之间的法律事务。婚礼在这样的文化往往代表一个女人的转移,作为经济的依赖,从家庭的控制,她出生的她的丈夫。这是通常伴随着一个转移财产在两个家庭之间。在近代欧洲和南亚大部分地区,新娘的父亲将提供一个嫁妆现金或财产的礼物,他的女儿和她的丈夫。这是鉴于是否匹配是个人选择,基于爱情,或者已经安排了这对夫妇的家庭。(另请参阅印度,“家庭”。)

另一方面,非洲大部分地区和在许多文化在世界其他地方,未婚夫的定义已经支付“bridewealth”他的新娘的父亲。这种转移的财产都被视为一个部分的损失赔偿给她的家人她的劳动力和支付他们下属的权利她未来的后代,他的家人和亲属。

在大多数西方和亚洲社会,习惯和州法律,妇女的权利继承自己的,和控制房地产传统上是非常有限的。一个女人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当她结婚了。她的丈夫获得广泛的权利任何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在婚姻之前,她拥有。在某些社会中,她恢复了这些权利,如果她成了寡妇。这种模式有例外,例如俄罗斯帝国,一个女人可以独立处理她的财产,在中东,在那里,根据伊斯兰法律,已婚妇女可以管理自己的财产,自由的干涉他们的丈夫。

妇女解放运动始于19世纪西方社会和传播到世界的其他地方在20世纪有重大影响已婚妇女的财产权利。例如,北欧国家在1920年代改革他们的婚姻法律允许配偶保持独立控制他们的财产。西德在其宪法中引入了法律性别平等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1956年在印度的印度教继承法案大大扩大印度妇女的权利对于夫妻财产和继承财产的控制没有留下遗嘱。(该法案于2005年修改给女性更多的权利。)共产主义国家在这个时候发表了类似的变化。1950年,中国宣布婚姻代码给配偶平等权利在夫妻财产的控制。夫妻共同财产法规也颁布了在苏联,捷克斯洛伐克、波兰,东德国和罗马尼亚。1970年代后夫妻财产法律改革发生在许多其他国家,包括英国、加拿大和以色列。

在美国家庭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在大多数国家,,而不是联邦政府。结果,很多矛盾从一个状态到另一个地方。例如,有些州法律的情况下,所有财产带入婚姻配偶或收购他们在婚姻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同样两种。在其他州每个配偶保留所有权的权利在他或她带进任何财产或收入在婚姻。

这两种方法的相对公平的问题处理夫妻财产权利是不容易解决。如果丈夫和妻子可以保持独立的财产权利,他们在同样的情况下两个未婚成年人。但是如果离婚,除非特定项目已经被故意放在共同所有权或婚前协议,这个系统会导致党的贫穷用更少的资产,通常的妻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州可能会带来其他问题。公平解决产权问题必须考虑的相对责任配偶:夫妻双方获得收入,或者是负责支持家庭而另照顾家庭和培养孩子吗?这一趋势在大多数国家已经允许独立的财产权利的配偶,同时提供一个公平的规则划分时离婚。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要求丈夫支持他的妻子和孩子。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从事家务以外的工作,然而,许多国家的政府让妻子同样负责支持她的家人,在离婚的情况下,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她的前夫监护)甚至赡养费(如果他的收入明显低于她的)。此外,在20世纪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和西欧的国家,制定立法,以确保,通过使用公共基金,最低标准的维护对孩子没有父亲的能力或意愿来支持他们。(关于婚姻法的更多信息,包括法律关于同性婚姻,看到婚姻)。

孩子们

家庭法对孩子集中在大多数国家合法性的问题,采用、保管、教育、和控制孩子的福利。孩子的“合法性”是几个世纪以来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在世界的许多地方,特别是在文化追踪在父系血统和继承(父系)。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都是合法出生的时候嫁给了另一个被认为是“合法的”,因此有权继承,继承父亲的家庭的权利。孩子的未婚母亲被认为是“不合法”或与其他更多贬义的标签和遭受社会残疾甚至排斥。法律通常要求亲生父亲不支持他的未婚生孩子。

今天,合法性的问题已变得不那么重要,至少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因为支持的义务越来越基于生物血统,而不是在父母的婚姻状况。继承的权利一直延伸到孩子出生的未婚女性。合法的设备,如采用和合法化,也缩小了非法的法律地位和合法的孩子。

采用

采用除了孩子的亲生父母,有人认为那个孩子的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在古代社会实践主要是采用的方式提供一个家的孤儿和弃儿或提供一个无子女家庭的继承人,有人帮家庭农场,年老的看守,或简单地爱某人和培养。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收养的孤儿被收养他们的近亲父母或其他人知道他们。是一个著名的历史例子尤利乌斯•凯撒,他没有儿子,因此采用侄孙屋大维,接替他的叔祖的权威在罗马,后来这个名字奥古斯都凯撒。在大多数国家,至少直到一个世纪前,采用安排非正式和遵循的惯例。在美国第一个规律采用通过在1851年马萨诸塞州的状态。英国政府直到1926年才开始采用法律规范。

“陌生人”成为普遍的采用在美国只有在19世纪晚期,提高工业化吸引了大量海外移民和移民从农村到城市工作。越来越多的家庭发现自己陷入了贫困,无法照顾恰当地为他们的孩子,和慈善机构涌现为它们找到家,经常在这个国家的其他地方。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被收养的孤儿没有婴儿。但是出生的婴儿,经常偷偷地,未婚妈妈也开始被越来越多的采用无关的夫妇。到了20世纪采用邻居竞争来支配采用家庭成员。然而,最近开始扭转这一趋势。在21世纪初增加患病率和社会可接受的离婚,再婚,同居、未婚motherhood-a大部分收养在美国涉及血液或step-relatives。

二战后,在回答一个渴望找到孤儿的家庭战争,美国人开始采用国际。在2000年代这样的收养的新闻,虽然数值他们仅占总数的比例相对较小。

在20世纪初,部分原因在于发展协会的采用和私生之间在人们心中,法律开始被传递给收养记录保密。除了堪萨斯和阿拉斯加,美国所有州通过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在1930年至1950年之间,要求采用密封和修改记录出生证书,甚至成年后,被收养者将无法发现他或她的亲生父母是谁。

从1970年代开始,然而,增加demand-mainly从成人终生为州发行他们的原始出生证明。21世纪初的几个州允许成人来人无条件的访问他们的原始出生证明。许多其他州通过法律允许这样的访问只有在符合某些条件(如亲生父母给予同意)。此外,系统在一些州是设计促进愿意出生的父母和孩子之间的联系(现在的成年人)他们放弃抚养权,或提供成人被收养的孤儿nonidentifying出生父母的信息。

监护权

孩子的监护权的问题通常是由法庭决定的原则的“最佳利益”的孩子。监护权案件最常出现在离婚诉讼中,但他们也成为常见的病例虐待儿童和其他情况下,法院决定,最好是对孩子提出的不自然的父母。在许多情况下,这些给托管可以领养孩子如果法院规则或如果自然的父母同意。

教育

随着现代公共必修课的崛起教育在19世纪和20世纪,孩子的教育在很大程度上远离父母的省,把国家的管辖。今天大多数国家要求孩子留在学校直到青少年年中直到16岁在美国。美国大多数州还允许父母教育他们的孩子在家里。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州要求家长选择“在家上学”的孩子遵守经批准的课程,或者孩子们定期参加标准化考试。

离婚

溶解的做法婚姻因为婚姻本身一样古老。文化差异很大的婚姻解体和态度的配偶能够留下一个婚姻他们发现难以忍受。每个四大世界religions-Judaism,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印度教不同的法律规定婚姻和家庭关系。在这些宗教都不同意离婚,但这两个犹太人伊斯兰教法律包含规定解散婚姻如果这对夫妇不能和平地生活在一起。但在这两种宗教的丈夫更多的特权地位,在他的能力来启动离婚或者,防止他的妻子获得。

印度教宗教律法,另一方面,没有规定的正式解散婚姻,这被视为一个不可逆的永久性神圣的承诺,特别是对妻子。丈夫不能合法摆脱婚姻,但他可能需要第二个妻子如果他希望更合他的胃口。

基督教不同教派都有不同的方法,一些自由允许离婚和再婚和其他人阻止强烈或使它不可能。为罗马天主教会婚姻永远是一种圣礼,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结合,不能溶解。教堂,然而,为无效婚姻的提供程序(确定从来没有有效)在一定条件(例如,如果它被证明是进入在虚假的或一方无意履行承诺时的生意人。

在许多教廷的国家,如巴西、意大利和爱尔兰,离婚是由国家法律禁止直到1970年代或更晚。即便在今天仍然是这样在菲律宾。几乎所有的其他国家提供其公民一些法律获得离婚,尽管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相差很大。直到最近的离婚法所需的大多数国家和美国,民主党希望离婚原因是,证明他或她的配偶犯下一些错误严重到使婚姻不可能的延续。通常,这种法律躺下的一组特定的“理由”离婚,如通奸,遗弃,或者残忍,法院认为足够理由解散婚姻。在一些国家,如果双方都被证明犯了这样的错,离婚可能被拒绝。

从1960年代末开始,许多国家在欧洲和其他地方改革他们的离婚法,远离需要证明的错误和对经双方同意离婚无过错离婚。在无过错离婚,不认为一方是有罪的和其他无辜的。党希望离婚必须表明,婚姻已经不能挽回地分解;不需要另一方的同意。在美国第一个无过错离婚法是通过在1969年在加州。到1974年,美国一半的州已经跟进,今天无过错离婚有他们所有人除了纽约。

西尔维娅Vat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