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西诉弗格森(1896)
国家档案馆,华盛顿特区
到1896年,南方各州的火车车厢实行种族隔离。霍默·a·普莱西(Homer a . Plessy)只有八分之一的非洲裔美国人血统,很容易被“误认为”白人,为了检验路易斯安那州种族隔离法律的合宪性,他在公开自己是黑人后,坐上了一辆白人汽车。当他被要求搬到一辆黑车上时,普莱西拒绝了。他被逮捕并接受审判,他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维持原判,普莱西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隔离但平等的住宿”符合宪法。该判决批准了南方和北方近60年的种族隔离。约翰·马歇尔·哈兰法官发表了唯一的反对意见;他的部分意见和亨利·布朗法官的多数意见转载于此。文本来自《美国报告》[最高法院],第163卷,第537页。
法官布朗先生:
此案涉及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议会通过的一项法案的合宪性,该法案为白人和有色人种提供了分开的火车车厢. . . .
这项法案的合宪性受到攻击,理由是它与废除奴隶制的宪法第13修正案和禁止各州采取某些限制性立法的宪法第14修正案相冲突。
它与第13修正案并不冲突,该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和非自愿劳役,除非作为犯罪的惩罚,这是非常清楚的争论. . . .一项法令仅仅意味着在白人和有色人种之间的法律区别——这种区别是建立在两个种族的颜色上的,而且只要白人与其他种族因颜色而区别开来,这种区别就必须始终存在——没有破坏两个种族的法律平等或重新建立非自愿奴役状态. . . .
[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目的无疑是在法律面前强制两个种族的绝对平等,但就事物的本质而言,它不可能意图废除基于肤色的区别,或强制实行与政治不同的社会平等,或以任何一方都不满意的条件将两个种族混合在一起。法律允许,甚至要求,在他们可能接触的地方把他们分开,并不一定意味着任何一个种族比另一个种族低一等,并且已经被普遍承认,如果不是普遍的,是在州立法机关行使其警察权力的权限之内。最常见的例子是为白人和有色人种的孩子建立分开的学校,即使在有色人种的政治权利得到最长和最认真执行的州,法院也认为这是一种有效的立法权行使. . . .
……也学会了原告律师提出的错误,同样的争论将会证明州议会要求铁路提供单独住宿的两场比赛中也将授权他们需要提供单独的汽车人的头发的颜色,或谁是外星人,或者属于特定的民族,有色人种或制定法律,要求走在街的一边和白人,或者要求白人的房子漆成白色,有色人种的房子漆成黑色,或者他们的交通工具或商业标志漆成不同的颜色,依据的理论是街道的一边和另一边一样好,或者一种颜色的房子或交通工具和另一种颜色一样好。对这一切的回答是,警察权力的每一次行使都必须是合理的,并且只适用于那些真诚地为促进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而不是为了烦扰或压迫某个特定阶级. . . .
因此,到目前为止,就与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冲突而言,本案将其本身归结为路易斯安那州的法令是否是一项合理的法规的问题,在这一点上,立法机关一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决定合理性问题时,联邦政府有权参照既定的习俗、习俗和人民的传统,并以增进人民的舒适、维护公共和平与良好秩序为目的而采取行动。以这一标准衡量,我们不能说一项授权甚至要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隔离两个种族的法律是不合理的,或者比国会要求在哥伦比亚特区为有色人种儿童隔离学校的法案(其合宪性似乎没有受到质疑)或州立法机构的相应法案更令人反感。
我们认为,原告论点的潜在谬误在于,认为强制将两个种族分开给有色人种打上了劣等的烙印。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不是由于在行为中发现的任何东西,而仅仅是因为有色人种选择把这种结构放在上面. . . .
这一论点还假定,社会偏见可以通过立法来克服,黑人的平等权利不能得到保障,除非强制使两个种族混合。我们不能接受这个提议。如果这两个种族要在社会平等的条件下相遇,它必须是自然亲和力的结果,相互欣赏对方的优点,以及个人的自愿同意. . . .
立法无力根除种族本能或废除基于身体差异的差别,试图这样做只会加剧目前局势的困难。如果两个种族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平等的,那么一个种族就不可能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上低于另一个种族。如果一个种族在社会上不如另一个种族,美国宪法不能把他们放在同一个平面. . . .
哈兰法官:
……[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受到全世界自由之友的欢迎。他们从我们的政府系统中去掉了种族界限。正如本院所说,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也就是说,确保“一个最近获得解放的种族,一个世世代代被奴役的种族,享有优越种族所享有的一切公民权利。”他们宣称,在法律效力上,最高法院已进一步表示,“各州法律对黑人和白人应一视同仁;所有人,不论有色人种或白人,在各州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至于有色人种,修正案主要是为了保护他们而制定的,法律不得因他们的肤色而歧视他们。”
我们还说:“修正案的措辞确实是禁止的,但它们包含了一种对有色人种最有价值的积极豁免或权利的必要含义——豁免对他们不友好的立法的权利,与有色人种不同——豁免法律歧视,意味着在公民社会中的地位低下,减少了他们享受其他人享有的权利的保障,歧视是将他们降低到受统治种族状态的步骤"因此,法院裁定,一项州法律将有色人种公民排除在陪审团之外,因为他们的种族,无论在其他方面多么合格,都不能履行陪审员的职责,这与第十四条修正案是相抵触的. . . .
有人在辩论中说,路易斯安那州的法令并不歧视任何一个种族,而是规定了一项同样适用于白人和有色人种公民的规则。但是这个论点没有解决问题。人人都知道,这条法令的初衷,与其说是要把白人排除在由黑人占据的火车车厢之外,不如说是要把有色人种排除在由白人占据或分配给白人的车厢之外。路易斯安那州的铁路公司在为旅客提供食宿方面没有歧视白人。要完成的事情是,在给予白人和黑人平等住宿的幌子下,迫使后者在铁路客运车厢旅行时保持独立。没有人会如此缺乏坦率,以至于断言相反的观点。
因此,对该法令的根本反对意见是它干涉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 . .如果一个白人和一个黑人选择在公共公路上使用同一辆公共交通工具,这是他们的权利,任何政府都不能以种族为由单独采取行动,在不侵犯双方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加以阻止。
……如果一个州可以规定,作为一项公民行为准则,白人和黑人不得乘坐同一节火车车厢,那么它为什么不能规范其城镇的街道使用,迫使白人公民走在街道的一边,黑人公民走在另一边呢?
为什么它不能基于类似的理由,惩罚那些在公共道路或街道上一起乘坐电车或敞篷车辆的白人和黑人呢?为什么不要求治安官把白人分配到法庭的一边,黑人分配到另一边呢?为什么它不能同时禁止两个种族在立法大厅的走廊上或在为审议当今政治问题而召开的公众集会上混合呢?此外,如果路易斯安那州的这一法令与公民的人身自由相一致,为什么该州不能要求在火车车厢中将美国本土公民和归化公民,或新教徒和罗马天主教徒分开?
白人认为自己是这个国家的主要种族。威望、成就、教育、财富和权力都是如此。因此,我毫不怀疑,如果它忠实于其伟大的传统,并坚守宪法自由的原则,它将永远如此。但是从宪法的角度来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国家不存在优越的、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的公民。这里没有种姓。我们的宪法不分肤色,既不了解也不容忍公民中的阶级。
在公民权利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卑微的人是最强大的人的同伴。法律视人为人,当涉及国家最高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时,不考虑人的环境或肤色。因此,令人遗憾的是,这个最高法庭,这个国家基本法的最终解释者,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国家有权仅以种族为基础来规定公民享受公民权利。
依我之见,今天所作的判决最终将证明其危害性同本法庭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所作的决定一样。在该案中,法院裁定,被进口到我国并作为奴隶出售的非洲人的后裔不包括也不打算包括在《宪法》“公民”一词之下,他们不能要求该文书规定和保障给美国公民的任何权利和特权;在宪法通过的时候,他们被认为是被统治种族征服的从属和劣等的人,无论是否获得解放,仍然服从于他们的权威,没有任何权利或特权,只有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和政府可以选择授予他们。“……
人们认为,最近的宪法修正案已经把这些原则从我们的机构中根除了。但是,在某些州,我们似乎还存在着一个占统治地位的种族——一个优越的公民阶级,他们自以为以种族为基础来规范所有公民所共有的公民权利的享受。我们可以很好地理解,目前的决定不仅会刺激对有色人种公民所承认的权利的或多或少残酷和令人恼火的侵略,而且会鼓励这样一种信念,即通过州立法,有可能挫败美国人民在最近通过宪法修正案时所考虑的有益目的。
六千万白人不会受到这里八百万黑人的威胁。这个国家中两个种族的命运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双方的利益要求所有人的共同政府不允许在法律的制裁下播下种族仇恨的种子。还有什么比州法令更能引起种族仇恨,更能在这些种族之间创造和延续不信任的感觉呢?事实上,州法令的依据是有色人种公民是如此低人一等,他们不能被允许坐在白人公民乘坐的公共汽车上。正如所有人都承认的那样,这才是路易斯安那州颁布的立法的真正意义. . . .
……我们自豪地说,我国人民享有的自由高于一切人民。但是,这种自夸与一种实际上把奴役和堕落的烙印加在我们的一大群同胞身上的法律状态是很难调和的,我们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在铁路车厢里为乘客提供“平等”住宿的薄薄伪装不会误导任何人,也不会弥补今天所做的错误. . . .
我认为路易斯安那州的法令与该州公民的个人自由不一致,无论白人还是黑人,都与美国宪法的精神和文字相抵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