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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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也叫法学,分支哲学它研究的是法律,特别是它与人类价值观、态度、实践和政治的关系社区.传统上,法哲学是以阐明捍卫关于法律的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命题。这句话并不适用于某一特定时期的特定法律体系(如1900年的英国),而是适用于当前的所有法律体系,或者可能适用于任何时期的所有法律。法哲学通常旨在将法律与其他规范体系区分开来,例如道德看到道德)或其他社会习俗。关于法律本质的观点往往取决于,有时也有助于回答一些最基本的哲学问题,例如,关于道德的基础,正义,权利;人的本性行动而且意图;社会实践与价值观的关系;的本质知识而且真理;政治统治的正当性(看到政治哲学).因此,法律哲学是一种积分哲学的一部分。

一般考虑

而法律作为治理人类社会的手段至少可以追溯到3000年前公元前古埃及对其本质的持续而系统的哲学反思,只有在5世纪后期才开始,有幸存的证据公元前古希腊和地中海附近的地区,在诞生后不久西方哲学本身。从那时起,一段或多或少持续不断的关于这种反思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今天。正如更普遍的哲学史一样,人们可以观察到几个世纪以来,不仅在所提出的理论中发生了变化,而且在这些理论旨在回答的有关法律的核心问题上也发生了变化。

虽然每一种哲学理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时间、地点和时间的产物文化法哲学是在其中发展起来的狭隘的在另一种意义上。关于法律本质的哲学思辩不仅常常受到特定理论家所处时代和地点的政治的影响,而且还受到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影响。后一个事实很重要,因为欧洲和英语国家的法律体系在过去几千年里变化很大。虽然这些系统的形状和结构不能在这里详细讨论,但仍应注意到a健壮的要理解法哲学史上的每一个主要理论和文本,就需要对某一理论产生的城市和州的法律制度有一定的了解。例如,亚里士多德时代雅典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代议制立法机构教堂在美国,各种各样的政治争端都是通过法律进行辩论和解决的,而它的法院系统虽然很重要,但非常重要基本的按照现代标准(当时的法律主要是由习惯的程序规则管理,由普通公民管理,因为在那个时期没有法官、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因此,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理论主要是建立在由立法制定并可通过直接投票或其他公民投票方式修正的一般行动规则的模式上。举一个不同的例子,从17世纪开始,许多英国(以及后来的其他英语国家)的法律哲学家认为,司法机构对于法律体系的存在至关重要,并对法律推理作为一种独特的审议活动的想法进行了辩论。最近,人们越来越关注如何正确解释法律语言的相关问题。从20世纪初开始,一些理论家甚至发现,主要从法官或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的性质是富有成效的。这种发展至少可以部分地解释为这样一个事实,即那些理论家对法律的思考几乎完全是超前的普通法systems-i.e。在这种法律体系中,受过专门训练的律师在法庭和其他地方代表客户的利益进行辩论,法官通常在以判例形式制定法律规则方面发挥准立法作用,这些判例对以后的法院具有约束力,以决定未来的案件。

古希腊

抽象的概念的诗中,虽然没有讨论,但承认了法律荷马而且赫西奥德在8 - 7世纪公元前.在6世纪和5世纪的希腊历史和文学中公元前然而,人们第一次发现了在西方具有持久影响的关于法律的观点:法律是一种命令或禁止,关于它的主体应该做什么,法律通常至少伴随着威胁惩罚或者是国家的强制。希罗多德(约生于484年公元前),在他的历史希波战争,记录一个斯巴达式的国王在对国王讲话波斯希腊人“是自由的,但不是完全自由的;法律是他们的主人,他们对法律的敬畏远远超过你的臣民对你的敬畏。他们对它言听计从。”历史学家色诺芬c。430 -c。350公元前)在他的纪念品一个可能的虚构的一个年轻人的对话亚西比德以及他的监护人,伟大的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后者宣称“无论如何主权国家的权力,经过深思熟虑,制定和指示要做的事情,被称为法律”,并否认单纯的强制施加一个暴君足以成为法律。伟大的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他的悲剧中安提戈涅,初次制作突出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可能发生冲突这一重要观点。在剧中,克瑞翁国王下令不埋葬安提戈涅兄弟的尸体,作为对他死后的惩罚叛国罪.出于家庭责任,安提戈涅蔑视命令,埋葬了尸体,因此她自己冒着被处死的风险。她反对国王的法律权威,说即使是他“也不能推翻神赐给我们的不成文的、永不失效的法律”。

但确实如此柏拉图(428/427-348/347公元前),写于雅典帝国衰落时期,他是第一个提出关于法律本质的哲学主张的人。相关的希腊语术语,,在意思上有很大的不同上下文,通常简单地指惯例或惯例。但到了柏拉图的时代,它有了更具体的意义,即法令或宣布的或书面的指令,为人类行为建立了标准。在他的对话克里托柏拉图虚构了他的老师,苏格拉底他被监禁并被判处死刑(罪名是亵渎神明和腐蚀年轻人),因为他面临着接受死刑的选择死刑逃跑,就违背了律法。在对话中,苏格拉底代表雅典的法律提出了具有挑衅性的论点,因为他一生都享有生活在法律之下的利益和保护,而且从未因抗议而离开过这座城市,他有义务要么遵守法律,要么说服国家不应该对他实施法律。既然他在后一项任务中失败了(在他的审判中),他必须尊重法律,遵守它们的命令,不管它们的内容是什么。

柏拉图的对话克里托是法哲学中几个经久不衰的思想的起源,例如,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对其主体具有权威,法律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服从的义务。柏拉图的后期著作中零星地提到了法律,但未能做到善于表达现代意义上强有力的法律哲学;这被认为是他最后的作品,法律书中包含了许多改革他那个时代法律的具体建议,但奇怪的是,他未能解决更广泛的哲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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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人之后,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384 - 322公元前)更系统地表达了一些有影响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人类是“政治动物”,这意味着他们自然地将自己组织成各种不同的社区,其中最大的社区是城市或城市城邦(在希腊语中,the城邦).城市的特点是politeia,这个词通常被翻译为“体质”,但实际上指的是任何一个大的人的一般方式社区可以自行组织。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一种秩序”,因此提供了一种秩序全面的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规则和制度的框架构成.法律(例如法规)在形式上本质上具有普遍性:它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行为标准,既适用于它所管辖的人的阶级,也适用于它所管辖的行为类型。由于法律具有普遍的性质,法律有时可能不适用于立法者未预见到的新情况,或只能不确定地适用。亚里士多德说,这里的问题不在于法律,也不在于缺乏法律远见由立法者决定,而是由“案件的性质”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所需要的是一种被他称为“衡平法”的纠正练习,这包括推测如果立法者考虑新情况,然后相应地适用法律,那么有缺陷的法律将如何适用。

亚里士多德也是第一个阐明后来被称为理想的人法治.他和希腊人一样,认为法律作为一种普遍的原则,在永恒的神圣智慧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它是一种限制行使政治权力的工具,特别是暴君的权力,他们的政策只代表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关于最好的法律或最好的人应该统治一个城市的古老争论(甚至在那时),亚里士多德的立场是明确的:“要求法律统治的人是要求上帝和智慧,而不是其他人来统治,而要求统治的人是上帝和智慧。人类还进口了一头野兽。……法律是没有欲望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