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威慑

该方法基于一般性威慑目的是劝阻其他人效仿违规者。一般威慑理论不太关心违法者自己未来的行为,因为大多数人都是理性的,潜在的违法者会计算因犯下罪行而同样被抓住、起诉和判刑的风险犯罪.然而,威慑理论已被证明难以验证,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干预因素的存在,使得很难明确地证明某种惩罚阻止了某人犯下特定的罪行。尽管如此,偶尔也有例子表明,一些句子可以有很强的威慑作用。旨在防止酒后驾驶的法律(例如,通过设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最高法定水平)可以在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暂时的威慑作用人口,特别是在加上强制性处罚和高概率的情况下信念

的支持者死刑声称它能有效遏止谋杀(看到杀人).研究美国然而,一些使用死刑的司法管辖区的谋杀率高于不使用死刑的司法管辖区。对于这个模式有几种解释。一些人认为,使用死刑是对谋杀率高的一种反应,而不是造成这种高谋杀率的原因,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死刑对社会具有残酷的影响,通过逐渐降低对谋杀的重视,增加了谋杀的发生率人类的生活。(见下文惩罚的有效性.)

另一种形式的威慑,被称为谴责,利用公众谴责作为一种形式社区道德教育.在这种方法中,一个被发现有罪的人被谴责——也就是说,受到羞辱和公开批评.尽管谴责与通过恐惧而产生的一般威慑密切相关,而且许多法院的判决旨在同时实现这两个目标,但它们之间还是有重要的区别。通过谴责进行教育的目的一般是劝阻守法公民不从事犯罪行为。其目的是加强他们对违法行为的抵制。大多数人不偷,因为他们认为偷是不诚实的;一个句子强加在小偷身上更强化了这一观点。一般威慑“通过恐惧”的目标是那些避免违法行为的人,他们不是基于道德,而是基于对潜在的奖励和惩罚的计算。

个人的威慑

个人威慑是针对被惩罚的人:它的目的是教育他不要重复这种行为。这也是许多非正式惩罚的基本原理,比如父母对孩子的惩罚。理论上,个人威慑的有效性可以通过考察违法者随后的行为来衡量。然而,这种研究往往具有误导性,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证明罪犯重复犯罪的唯一依据是进一步定罪。因为高比例的犯罪没有结果信念在美国,许多受罚后未被重新定罪的罪犯可能又犯了其他罪行。此外,犯罪“老化”的一般模式(即犯罪行为在青少年晚期和20岁出头达到高峰,此后迅速下降)增加了衡量特定威慑战略有效性的难度。

威慑理论报复分享惩罚应该是与罪行的严重性成比例,这是一个具有实际重要性的原则。如果所有的惩罚都是一样的,就没有动机去犯较轻的罪,而不是较重的罪。犯罪者不妨对受害者使用暴力盗窃如果是持械处罚抢劫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吗盗窃

使无能力

丧失行为能力是指使一个人“没有能力”犯罪的行为——历史上是这样的执行放逐在更现代的时代被处决或长时间的监禁.大多数丧失行为能力的案例都涉及重复犯罪的罪犯(多次累犯)习惯性的罪犯法规美国允许对特定罪行判处比正常更长时间的刑期。例如,在涉及被视为危险的罪犯(例如犯有谋杀罪的罪犯)的案件中,如果不加以克制,很可能犯下严重和暴力罪行,也会使罪犯丧失行为能力。鉴于难以确定这些罪犯的身份,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则是有争议的。这也很难调和与其他原则,尤其是主张平等的原则报复

一个特别有争议的丧失行为能力的例子是所谓的"化学阉割”性犯罪者使用激素药物,据称可以减少或消除性冲动.199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一项法律法律要求对那些被判性侵儿童的人进行这种治疗。然而,结果好坏参半,因为药物治疗主要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心理治疗结合使用,以帮助罪犯理解和控制他的行为时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也就是说,单靠毒品通常不能使罪犯“丧失”实施性犯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