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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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原则的政策制定方法,使采取预防性措施以解决对公众的潜在风险或环境与某些活动或政策有关。

预防原则的概念出现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德国环境法律在美国,人们用这个词来称呼它Vorsorgeprinzip.1987年被并入国际法在保护人类的国际会议上北海.从那时起,它已渗透到大多数国际环境公约中。例如,1992年里约热内卢宣言(原则15)确立了这一原则,并将其写入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追溯性地写入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协议关于消耗臭氧层的物质。这是集成标准如欲查询濒危物种《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94年,并于次年被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预防原则也是欧盟(欧盟)环境法,并一直是决定欧盟的立场的核心转基因生物.欧盟还主张将其扩大到其他领域,如食品和健康问题。

但是,关于预防原则是否应被视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原则,还是仅仅是一种办法,一种制定政策的指南,一直存在着争论。预防原则因促进在政策制定和资源管理中采用风险规避方法而受到批评上下文风险在哪里决策尤其是科学的不确定性问题急性.在自然资源管理在美国,管理的过程往往是在不确定性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预防措施可能会使管理层完全瘫痪。

夏洛特·爱普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