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正义

在法国有两种类型的司法管辖区:法官的司法审判之间的私人个人和惩罚侵权行为的刑法和行政司法系统负责解决公共机构之间的诉讼,如国家、地方机构和公共机构,以及个人。

司法

民事案件的司法由高等法院(有声望的实例)和下级法院(tribunaux d 'instance),它取代了法官在1958年的和平。为刑事案件tribunaux correctionnels(“法院校正”)tribunaux de警察,或称“警察法庭”,试着轻微的罪行。这些法院的决定可以被称为一个35上诉法院。重罪带到巡回法庭成立于每个旅行,由三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

所有这些法院的控制上诉法院,专业专业法庭、法院等工业调解,项指控,从1963年到1981年,国家安全法庭,试图重罪和轻罪与国家安全。非常特别,在高的情况下叛国罪,一个高等法院(场地de正义de la广场),由成员组成的国民大会参议员,被授权的总统共和国和部长。也可以由法院如果他们犯了重罪或轻罪在他们的任期。这些是唯一的情况下,上诉法院不是主管审查这个案件。否则,法院为了评估检查判断法律是否被正确地解释;如果发现情况并非如此,这是回一个下级法院。

5000多法官招募通过竞争性考试由地方行政长官的全国学校,成立于1958年,于1970年取代了国家司法研究中心。传统的两者之间的区别magistrats du围攻试情况下,magistrats de拼花(检察官)起诉。只有前享受宪法无法移动的保证。的高司法是由20名成员组成的理事会最初由国家元首任命从司法。然而,自1993年以来,其成员已经当选,后改革旨在免费司法政治控制。委员会建议并给出其意见的提名magistrats du围攻。它还充当一个纪律委员会。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事。他们是分层次的权威司法部长。法官可以先后作为板凳成员(围攻)和公诉人的部门。他们合作行动,但按级别的独立,警察。

行政法院

法国司法体系的特色之一是存在的层次结构行政法院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拿破仑。司法体系的二元性有时认为不尽人意,但是该系统被逐渐欣赏实际上广泛采用在欧洲大陆国家和前法国殖民地。行政法院的控制下国务委员会上诉,检查情况。国务委员会因此在运动控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和政府从司法的角度和确保他们符合法律。此外,它是由宪法授权给其意见提出了账单和确定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