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领导下是如何变化的,并了解它在民权运动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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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在商业利益和工人权利发生冲突的案件中,法院倾向于支持商业,很少有例外,即使是在1929年大萧条之后。罗斯福总统1933年上台时,他认为联邦政府应该采取行动对抗经济危机。国会通过了紧急措施。但最高法院裁定几项规定违宪,称过多的政府监管。行政长官进行了反击。罗斯福要求国会赋予他扩大最高法院的权力,这样他就可以以这种方式实现多数。但是这个想法几乎没有得到支持,国会否决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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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弗莱:这实际上在我们国家引发了一场宪法危机——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斗争,而法院则是另一方。罗斯福别无选择,只能用总统的言辞和舆论进行反击。但公众舆论无法动摇最高法院,因为大法官是终身制的。他输了那场比赛。

甘瑟:但是罗斯福声称他输掉了这场战争。这种说法的依据是,即使在人事变动发生之前,最高法院确实对新政变得更加宽容了。大约在1890年到1937年之间的法院是“坏人”,因为他们通过解读太多他们的偏好来滥用司法功能。

然而,当问题变成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隐私权,这些普遍的自由越来越远离宪法中的具体词语时,你会怎么做?但这不是曾经担心的经济自由,而是新一代法官特别敏感的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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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种族平等问题一直被法院和立法者们所回避。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原则是,隔离但平等的设施符合宪法要求。厄尔·沃伦(Earl Warren)领导的最高法院推翻了以前关于公共设施平等的裁决,使最高法院处于巨大争议的中心,这让许多人感到惊讶。在50年代中期,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法院说种族隔离学校是不平等的学校,种族隔离的障碍开始消失。但是,即使最高法院可以做出这样的决定,它也没有执行这些决定的机制。这需要其他两个部门采取行动。

冈瑟:我认为,最高法院试图在布朗和教育委员会建立的禁止种族歧视的法律,直到《民权法案》和1966年的《投票权法案》等法律成为法律,才真正得到实质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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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可以宣布解释,但它不能自行改造一个社会。它最终取决于民众的接受和其他部门的合作,通过政治过程,而不仅仅是司法过程,最终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六十年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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