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加里·温特一案,英国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之间的冲突,质疑囚犯的终身监禁违反了《公约》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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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克莱顿:这个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任何一个单独的案件中,囚犯都没有要求释放。他们所主张的是一种允许重审句子的制度。所以如果觉得释放是合适的,那就可以被允许,判决也可以改变。

Simon Creighton是伦敦Bhatt Murphy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代表Gary Vinter,少数被判终身监禁的英国囚犯之一。2003年的一项法律修改取消了此类囚犯在未来某个时候重新审查其拘留的权利。Vinter和另外两人认为,这违反了《公约》第三条规定的人权,该条款禁止有辱人格或不人道的待遇或处罚。

克莱顿:我们提出的论点是,在判决中没有一个内置的审查系统,剥夺了囚犯在判决开始时的任何希望。正是剥夺任何希望,以及从判决中删除任何改过自新,构成了对公约的违反。

英国法院裁定,即使没有释放的前景,判处终身监禁也是合法的,理由是,如果囚犯未来健康状况恶化,还有允许出于同情而释放的剩余权力。我们必须向法庭提出的论点是,权力是如此有限,它实际上剥夺了囚犯获释的所有希望。

判决是,这违反了第三条,英国法律中的同情释放权太狭窄了,当某人身患绝症时,允许他们在监狱外死亡是有效的。法院给出了一个非常强烈的指示,25年的审查应该自动在判决中,这是能够看到判决的所有方面,包括囚犯的悔恨,他们的表现,以及是否仍然有理由维持判决。

在刑罚层面上,我认为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要认识到,所有的判决都必须有一些希望,你不能把判决变成完全惩罚性的判决,因为这破坏了现代民主对监禁判决意义的解决方案。一旦你接受了完全惩罚性的判决,你就离体罚或死刑只有一步之遥了。

这个判决受到了非常负面的反应,它被描绘得非常黑白分明,欧洲法院告诉英国法院和英国议会该怎么做,非常对抗性,而不是看判决的细微差别,判决说,英国法律过去提供了一些东西,现在不再这样了,我们认为旧的制度是正确的制度。

因此,在欧洲法院做出决定后,另外两名终身监禁的囚犯对他们的判决提出了上诉。上诉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上诉法院表示,欧洲法院错了,在他们看来,“同情释放的力量”足够强大,范围足够广泛,可以使判决不违法。

困难在于欧洲法院的判决在英国法律中不能直接执行。之前上议院和最高法院的观点是斯特拉斯堡是人权问题的最高权威,他们应该遵从他们的判决。这个决定似乎打乱了和解协议。高级司法部门有很多声音说我们不应该再听从斯特拉斯堡的决定。

如果一个国家拒绝执行判决,唯一的制裁实际上是对表示反对的人的外交制裁。最终,这可能会导致英国不得不退出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