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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警察的历史

古代警察

广义上理解为在一个组织内实施共同标准的一种有意的承诺社区为了保护它不受内部掠夺者的侵害,警察制度的历史要比专门机构的创立悠久得多武装部队献身于这种任务的警务活动早在警察作为一个独立机构出现几千年之前就开始了。这个词的词源警察源自希腊语城邦,意为“城市”,反映了一个事实,即原始警察本质上是城市的生物,在一定程度上,他们作为一个独立的身体存在。

早期的治安有三个基本特征,这些特征至今仍未完全消失。首先,它并不总是涉及胁迫。一个包容对各大洲51个古代社会的调查表明,人际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首要手段;创建类似于警察部队的东西被限制在不到一半的样本中。因此,调解是最古老和最普遍的解决冲突的形式。其次,在法律上被赋予警务责任的人和实际执行警务职责的人之间存在着至关重要的区别。警察当局一般属于社会精英阶层,但他们雇用的人却来自社会底层多样化的背景,因为警察被认为是一个低级的职业。最后,警察执行了非常广泛的任务,从垃圾处理到消防,这些任务几乎没有直接关系犯罪防控。

第一个警察组织是在埃及大约在3000年公元前.帝国当时被划分为42个行政管辖区;为每一个管辖范围内法老任命了一位官员负责正义和安全。他得到了一位警察局长的协助标题Sab heri seker或“打手的首领”(在其他职责中负责征税的一群人)。

在城邦古希腊警察的职责被分配给地方法官。十个astynomoi负责市政维护和清洁的城市雅典比雷埃夫斯港;10agoranomoi维持市场秩序,还有其他十个人metronomoi确保诚实的测量标准得到尊重;而“十一”则涉及法庭、监狱,更一般地说,刑事司法.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地方长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军队,因为军队认为自己主要负责国家的外部安全。因此,地方长官们不得不在更大程度上依赖由300名斯基泰奴隶组成的军团希波战争.这些斯基泰奴隶装备轻武器,负责在各种公共场所和公共集会上维持和平与秩序。他们只是偶尔协助十一人作案正义职责。

从下层阶级——奴隶、自由人、出身低微的公民,其中一些人有犯罪前科——招募警察的做法在古代一直存在罗马.在共和时期,罗马人不愿意参与日常犯罪的预防、侦查和起诉,这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民事问题侵权行为由普通公民之间解决。谋杀本身被起诉的程度甚至不清楚。最早的有组织的警务形式之一是由皇帝创建的奥古斯都.在7公元前奥古斯都把罗马城分为14个地区(病房),每个病房由vici(辖区)由…监督vicomagistri,负责消防和其他行政及宗教职责。在6ce在一次特别严重的火灾后,奥古斯都将城市的消防队扩充为一个军团守夜(消防员和守望者),由七个班组成,或军团每个人有1000个自由人。每个队列负责消防,特别是在晚上,还有两个队列的警察保护地区.作为进一步的措施,奥古斯都建立了三个警察队,作为国家军队的一部分,受城市的指挥,在罗马这个拥有近百万人口的城市,经常发生暴力事件完善.这些随从可以反过来召唤皇帝自己的侍卫禁卫军)寻求协助。

在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崩溃后ce,东方,或拜占庭式的帝国保留了一些较古老的罗马制度。,一个koiaistor(希腊化的相当于罗马的quaestor)是主要的警察当局,负责监督大型的人口居住在首都的外国人。外的拜占庭帝国然而,维持治安组织存在的城市基础几乎消失了。现存的秩序要么由军队(通常不过是武装帮派)执行,要么由社区本身执行。事实上,在中世纪早期产生的法律编纂,如《罗马法典》萨利克继承法,表明几乎所有的犯罪都被认为是民事侵权的形式,可以在当事人之间非正式地解决。英国在这一时期建立的冲突解决机制为现代警察发展之前的警务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

早期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集体责任

中国最早的警察制度英格兰,早于诺曼征服在1066年,是基于社区的,是隐含的集体的责任。的撒克逊人十户要求所有成年男性对彼此的良好行为负责,并团结起来保护他们的社区。为了使这一义务正规化,他们被分组课税由一个税吏领导。每一什一奉献,依次被分成几百该委员会由一名百人领导,他既担任行政长官,又担任行政长官法官.每一百个被分成一个夏尔,由一名乡绅监督。郡官的角色最终发展成为现代的郡官治安官在英国和英国美国

当发现犯罪时,市民应该发出警报,或者大喊大叫召集缴纳什一税的成员,追捕并抓获罪犯。所有的公民有义务追捕做坏事的人;拒绝的人将受到惩罚。如果犯罪过程中没有目击证人,那么事后查明罪犯身份的努力就是受害者的责任;没有政府机构存在调查和解决犯罪。

这种坦率的警务方法一直没有改变,直到英国被诺曼人征服康斯特布尔.这个词康斯特布尔源自古法语conestable,这个词最初只是指担任公职的人,后来演变为行使更高权力的人(connetable).constable一词传入英国后,其含义不断发生变化。英国警察最初是皇家宫廷中的一个职位;然而,到13世纪晚期,它已经演变成一个由庄园和教区组成的地方办公室,隶属于治安官或市长。治安官由不同的机构任命,比如法院,每个郡有两名高级治安官,称为百人。治安官一般都是上层社会的成员亨利八世例如,他们是从“基本上都是绅士”的阶层中挑选出来的,而且他们不领取津贴。除了坦白的义务外,巡警还负责监督日夜守卫“系统(夜班)和为旅行提供安全保障法官.守卫的主要目的是在夜间守卫城门。守夜人的职责后来扩大到包括点亮路灯、报时、观察火灾和报告其他情况。然而,尽管增加了警员,调查和起诉罪行仍然是由受害者处理的私事。

温彻斯特法令1285年编纂了社会义务制度。它规定:(1)每个人都有责任维护国王的和平,任何公民都可以逮捕一个罪犯;(2)在各级政府中工作的无薪兼职巡警有特殊的职责,在城镇中,他们将得到下级巡警的协助;(3)如果罪犯没有被当场抓住,就会被大吵大闹;(4)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持武器,并在需要时跟随哭声;(5)治安官在他们的各种责任中有一项义务是把罪犯带到法庭法院测试。

1361年的《和平法官法案》开始了英格兰司法行政的中央化进程。它成立了办公室治安法官,其职责包围着警察、司法和行政职责。治安法官由君主任命,其权威来源于君主。《和平正义法》的颁布标志着战争的结束法律以全民义务服务社会为基础的强制执行制度。

直到19世纪,除了一段短暂的统治时期奥利弗·克伦威尔1653 - 1658年间,英格兰的公共秩序和安全主要由地方治安官、巡警和看守者负责。治安官和守夜人是由公民、队伍(如皇家骑警)支持的地方保安队),以及,何时骚乱发生了军队或自耕农(主要由地主组成的骑兵部队)。

有俸给的警察

从16世纪初到19世纪初,一些商人、商人、教会成员、保险公司和其他团体雇佣私人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保护因此成为一种商品,任何有足够资源的人都可以获得。此外,无法找回财产的被窃者还会为归还财产提供报酬,通常会聘请“thieftakers。”这些前体对现代赏金猎人来说,赏金猎人是指那些为了获得报酬或报酬而试图找出不法分子并将被盗财产物归原主的普通公民。

社区开始付钱给私人俘虏信念对小偷,建立了一套标准的收费制度,并形成了一套“津贴”警察制度。该制度的收费来源包括公共奖励制度、保险公司、商社、检察协会、缴纳金等。任何公民,不仅是治安官和法官,都可以通过成为小偷或“普通告密者”来赚取这样的费用和奖励。(当时,治安官和法官要么根本没有工资,要么只拿到很少的津贴,这根本无法补偿他们投入工作的时间。)

以收费为基础的系统受到犯罪网络的滥用,其中最成功的可能是由乔纳森野生(c . 1682—1725)。怀尔德组织了伦敦他有组织地安排偷货然后再卖给原主。任何想要脱离怀尔德犯罪团伙的小偷都会被交给当局,最终被送上绞刑架。最后,在作为“小偷将军”统治了7年之后,怀尔德也被绞死了。

津贴制度受到法律制度的支持规定对以当代标准来看微不足道的罪行的严厉惩罚;死刑几乎所有能想到的罪行都被规定严重致残。如此严厉的惩罚有两个原因:一是为了震慑作恶者,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为罪犯提供通过惩罚忏悔并拯救灵魂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