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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警务的发展英格兰

与此同时,警察副总试图维持公共秩序巴黎在这个体系中,几乎没有报酬的公共警察不得不依靠私人的、领取津贴的小偷来维持体面的形象法律秩序正在瓦解。的标志这个系统的特点是它的混合:它把名誉扫地的高级警官和腐败的赏金猎人混在一起。城市中的严重犯罪和混乱达到了无法容忍的程度军事自耕农被召唤去镇压暴动越来越频繁。

在高水平的响应下犯罪伦敦,兄弟们亨利约翰·菲尔丁两人都曾在鲍街法院担任治安官,并于1750年创建了一支领薪警察队伍。该组织被称为Bow Street Runners在波街教区的高速公路和街道上巡逻。(后来国会通过一项法案,在鲍街模式的基础上又设立了几家办公室。)然而,在当时的英国,很少有民众或政府支持建立一支受薪的专业警察部队。

到18世纪晚期,许多政治领袖和作家呼吁进一步改革伦敦的警察制度。苏格兰经济学家帕特里克·科尔克霍恩(Patrick Colquhoun)被公认为现代警务体系的建筑师,他为1980年的警察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都市警察论》(1796),他将商业原则应用于警察管理。科尔克霍恩还写道《论警员的职能和职责》这可能是他最新颖的作品。它的关键创新它强调的是成为警察队伍一员所需要的个人素质,效率和热情。科尔克霍恩还强调了警察的必要性完整性和其他道德美德。

在这一时期,警察改革最重要的实验之一是在1798年创建了泰晤士河警察,伦敦第一支正规的专业警察部队。这支由商人提供资金、旨在减少困扰世界最大港口的盗窃行为的队伍由帕特里克·科尔克霍恩(Patrick Colquhoun)领导,由80名固定员工和1000多名随叫随到的员工组成。水警有两个特点是独特的。首先,它使用了可见的预防性巡逻;第二,军官是领薪水的,而不是领津贴的,而且不准收取费用。这次冒险取得了圆满成功,犯罪报告明显下降。(1890年7月下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使水警成为一个公共资助的组织。)

然而,尽管科尔克霍恩和其他改革家做出了努力,英格兰的强大势力仍在努力维持现状。每一个替代津贴制度需要大量的公共资金,加税不受欢迎。此外,各省领导人认为低效率和腐败是“伦敦”问题,并认为警察系统在他们的地区工作令人满意。最后,政府积极参与治安的想法违背了那个时代主流政治哲学的基本原则,即治理最少的人治理得最好。由于担心政治集权的威胁,也知道法国警察(或称“大陆警察”)在政治上的滥用职权,英国的许多政治领导人担心常备警察部队会被用于政治目的。在19世纪早期,关于建立这样一支部队的争论非常激烈。

然而,重要的是,英国的政治家们已经在英国建立了常备警察部队爱尔兰这是为了应对1780年代英国在那里的统治面临的严重挑战。的都柏林《警察法》(1786年)在都柏林(当时不列颠群岛的第二大城市)建立了一支专业的、全副武装的中央警察部队,由40名骑警和400名巡警组成。力的产生遇到起初遭到了强烈的抵制,因为它被认为是模仿法国国家宪兵队——事实上,它确实是。都柏林警察部队在1795年和1808年进行了改革。到1812年,罗伯特•皮尔作为英格兰现代职业警察的创始人,他被任命为爱尔兰的首席秘书,都柏林被认为是相对没有犯罪的。

后来,作为内政大臣,皮尔发起了第一个成功的在英格兰建立专业警察部队的法案。的大都会警察法(1829年)成立了伦敦大都会警察局,这一组织将成为英国、英联邦和英国未来警察部门的典范美国.这支被称为“新警察”的部队被组织成一个层次结构以军事的方式排列。高级军官将根据功绩从内部提拔。基本的警察,穿制服的康斯特布尔他没有武器,权力有限。不像爱尔兰和欧洲大陆的其他城市警察欧洲在英国,伦敦大都会警察局(London Metropolitan Police Department)的宗旨是与被警民保持密切联系,并获得他们的支持。警察的主要职能是预防犯罪,警察受命尊重所有公民。通过预防性巡逻来控制犯罪和维持公共秩序;警察将得到正常工资;而且破案或追回被盗财物也不允许获得任何津贴。巡警还继承了许多守夜人的职能,如点亮路灯、报时、监视火灾和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绰号为“bobbies”(指皮尔)的大都会警察并没有立即受到欢迎。大多数市民认为它们是侵入性的不合法的他们经常遭到嘲笑。然而,他们最终克服了公众的疑虑,并以卓越的领导能力赢得了全世界的声誉。皮尔任命了陆军上校查尔斯·罗文和爱尔兰人理查德·梅恩律师,担任警队首任处长;两人都是强有力的领导者和有效的管理者,他们向他们的军官灌输了被称为皮尔原则的使命宣言所体现的价值观。根据这些原则,警察应表现公正,以预防犯罪为重点,在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与公众合作,使公众自觉遵守法律,仅在恢复秩序所需的程度上使用武力,并且仅在用尽其他手段时使用武力。当代警察学者认为皮尔原则对于21世纪的警察部门和19世纪的警察部门一样重要。

都市警察的预防策略是成功的,犯罪和混乱减少了。警察与宪章派的激战(并最终取得胜利)看到宪章运动在伦敦和伯明翰(一组伦敦警察被特别派遣到伯明翰),证明了警察处理重大公众骚乱和街头骚乱的能力。然而,尽管取得了这些早期的成功,警察部队向农村地区的扩张只是渐进的。的市政公司法1835年诏书命令所有合并行政区建立警察部队,由监督委员会控制,但各省没有警察部队授权直到1856年,国会通过了郡和自治警察法案。《大都会警察法》所体现的原则——特别是警察应该穿制服,指挥和控制应该通过一个集中的、准军事的等级制度来行使,警察的权威不应该来自政客,而应该来自王权、法律和公民的同意——塑造了英国和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现代警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