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大陆

因为现代青少年正义制度有效地起源于美国,最早犯罪欧洲国家的法律是仿照19世纪末芝加哥所使用的概念和实践制定的。然而,每个欧洲国家实现适合自己历史的项目,文化,以及价值观。法国例如,美国优先考虑年轻人的教育和情感需求。这个国家通过了第一个少年法庭1912年立法,设立专门处理青少年案件的法院。一个更全面的自1945年以来使用的制度是以儿童法庭为基础的,该法庭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人是少年法官。由青少年犯下的较轻罪行由儿童法官处理,他作为治安法官,负责调查和审判涉及青少年的案件。

青少年刑事案件与成人案件分开处理的例子在早期就可以找到日耳曼法.尽管对青少年司法的关注在19世纪70年代有所加强,但直到1923年才开始德国建立了单独的少年法庭制度。

当代德国的少年制度反映了联邦共和国(西德)之后发展起来的做法二战期间.德国制度的主要目标不是惩罚,而是教导青少年犯罪,改变不良行为模式,通常是通过家庭内部的工作。身份犯罪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但德国青少年表现出犯罪行为,通常由福利体系和监护法庭(家庭法庭)处理。德国法律还承认三种青少年类别:儿童(14岁以下的人,由于年龄尚小,被认为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青少年(14岁至18岁之间的人)和青少年(19至21岁)。一般来说,人们认为青少年比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更负责。

对少年案件的起诉也因犯罪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相对较轻的案件(监禁不到一年)由少年法院的法官处理;较严重的案件由一名少年法官和两名非专业法官组成的法庭审理;最严重的案件留给另一个由三名受过训练的法官和两名非专业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

其他系统的青少年司法

中国

在大多数其他国家,青少年司法系统是模仿美国的系统,但在当地传统的基础上有所变化。在中国,例如,少年正义是由传统的、公共的和家庭的原则定义的,尽管这些原则反映了共产主义的影响。传统上,中国的教育体系是非正式的,取决于学校和家长制定的纠正措施。然而,中国迅速增长的青少年人口在21世纪初超过了3亿,需要一个组织良好、影响深远的系统来处理青少年罪犯。尽管该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将更正式的法律原则和程序纳入其处理青少年的系统中,但这一过程实际上被该法叫停了文化大革命(1966 - 76)。尽管青少年司法项目随后重新出现,但该国仍然是世界主要经济和政治大国中最年轻的青少年司法系统之一。

当代中国的做法可以追溯到上海,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于1984年在那里成立。中国遵循大多数西方标准,将18岁定为刑事责任年龄,但也规定从14岁开始承担较低的责任。中国不承认身份犯罪,因此,根据中国传统习俗和做法,家长和学校有责任纠正有问题的青少年行为。

菲律宾

其他亚洲国家也发展了青少年司法制度,将文化和经济传统与前殖民列强的影响相结合。以菲律宾为例,菲律宾在1898年至1946年期间曾是美国的殖民地,它以美国的少年法庭制度为样板建立了少年法庭制度。第一部犯罪法于1930年制定(作为修订刑法典第80条的一部分),但直到1955年才在马尼拉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

然而,这种制度很少被使用,特别是在各省,主要是因为缺乏资金,但也因为文化传统和政府政策。取而代之的是强大而深远的barangay该制度于1978年合法建立,以和解和非正式调解原则为基础。这个国家的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barangay这是一个政治单位,由选举产生的官员领导,即上尉。几乎所有未成年人行为不端的轻微案件(以及许多严重的案件)都是在这个系统内处理的,该系统明确地将律师和警察排除在外宣传公民投诉处理办法。更严重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由国家社会福利和发展部正式处理。2006年通过的《少年司法与福利法》重新强调了这一点恢复性司法并宣布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免除刑事责任。

巴西

在巴西,青少年犯罪受《儿童和青少年规约》的规定管辖。该法于1940年的《刑法典》中确立,并经过多次修订。例如,《未成年人法典》的重点是将犯罪儿童从街头赶走;1990年,《儿童与青少年规约》取代了《儿童与青少年规约》,后者更加强调加强儿童的负责任行为。法定成年年龄是18岁,这意味着除了投票权和其他权利之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涉及青少年罪犯的案件通常由地方监护委员会处理,该委员会负责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巴西的每个自治市都必须至少有一个这样的委员会,由5名当地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涉及年龄较大儿童的案件通常在少年法庭系统内处理。这两种系统都可以使用各种性情(即惩罚和康复计划),所有这些都旨在使罪犯重新融入社区;这些包括警告(基本上是一个严厉的警告)社区服务,以及“辅助自由”,这意味着在社区中以类似于缓刑的形式受到监督。年龄较大的年轻人——也就是那些21岁以下的人——也可能受到监禁或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