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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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法律、政策和程序体系,旨在规范处理和处理违反法律的非成年罪犯,并提供法律补救措施,在冲突或忽视的情况下保护他们的利益。被归类为成人刑事犯罪的应受惩罚的罪行(例如,谋杀,抢劫和盗窃)被称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时,而未成年人犯罪要求只有法律干预(例如,饮酒和吸烟、逃学和离家出走)被称为身份犯罪。当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缺位、疏忽或卷入监护纠纷时,儿童也要遵守专门的法律、程序和政策,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青少年惩罚的一个有争议的方法是使用体罚.尽管这种体罚在许多西方国家被禁止,但在中国的一些地区仍在使用美国以及许多非西方国家。从历史上看,随着青少年犯罪的增加(如20世纪后期美国青少年涉枪犯罪的增加),在那些曾经禁止体罚的地区,就会有人呼吁恢复体罚。然而,反对体罚的人认为这是不人道的,而且体罚青少年有可能会强化那些接受体罚的人的犯罪行为。

历史及操作

未成年人管理的具体机制正义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社会之间,甚至在国家内部的司法管辖区之间都有所不同。犯罪的概念,以及限制和控制青少年的特殊审判和机构,是在19世纪中叶的英国建立的,当时法院获得了干预的权力父母patriae(拉丁语:“土地之母”)来保护产权的孩子。然而,在1899年芝加哥少年法院成立之前,青少年和成年人在同样的法庭受审。第一个专门审理犯罪儿童案件的法院取得了成功,这导致了其他法院的成立少年法庭在其他州,它被俗称为儿童法院或家庭法院。这种模式很快被其他国家采用,如加拿大和英国(1908年)、法国(1912年)、俄罗斯(1918年)、波兰(1919年)、日本(1922年)和德国(1923年)。

英国

早期普通法对犯罪的儿童没有特别规定。如果该儿童超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最初是7岁),并且具有“淘气的判断力”(辨别是非的能力),该儿童作为成年人完全有责任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在19世纪,有刑事责任的儿童经常被监禁,直到19世纪30年代还有儿童被绞死的记录。然而,在实践中,年龄通常是一个因素减轻考虑到对儿童的惩罚。在19世纪少年管教所运动,为少年犯建立了培训机构替代针对成人监狱监禁问题,提出区别对待未成年犯和成年罪犯的理念。1908年的《儿童法案》为青少年罪犯创建了一个特殊的司法系统——少年法庭(1991年更名为青年法庭),旨在处理刑事和非刑事案件。

英国青少年法庭对10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至16岁的罪犯行使管辖权。(14岁以下的被称为“儿童”,14岁以上和17岁以下的被称为“青少年”。)17岁及以上的罪犯会在普通的成人法庭出庭,不过会有特别的量刑规定适用于21岁以下的罪犯。

除了年龄之外,青少年法庭和成人法庭的区别还在于他们处理的案件类型,青少年法庭审理的罪行种类要多得多。几乎所有由儿童犯下的罪行都在青少年法庭受审,尽管法庭不一定要处理抢劫或强奸等极其严重的罪行。在这样的指控下,一个年轻人几乎总是会被当作成年人来审判。在大多数情况下,年轻人也会被当作成年人来审判谋杀或过失杀人罪。如果他在受审期间被指控犯有成人罪少年法庭在美国,他可被送至成人法庭受审,不过他通常会被送回成人法庭青年法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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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庭还处理任何年龄在17岁以下的儿童照料程序,这是基于这样一种想法,即由于满足了一些条件中的一个,儿童需要法院下令的照料、保护或控制。照料诉讼的理由可以包括父母的忽视或攻击,但它们总是源于青少年犯罪的事实。因此,犯罪的青少年将以两种方式之一来到青少年法庭:刑事诉讼或照顾诉讼。青年法庭中两种不同角色的结合多年来一直是困难和争议的来源,特别是因为法律要求其刑事管辖权的法院“考虑到儿童或青少年的福利”,如果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无论罪行的严重性如何,为了青少年的利益,将他从不满意的环境中带走。在少年法庭上,一名少年被指控犯有违法者可能被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并被要求居住在一个机构(被称为收容所)社区家庭),也许是几年的时间,并可能在安全条件下。根据20世纪60年代末通过的立法,一项护理令授权由青年法院可以有效地将父母的权利转移到地方当局。

监护令只是英国青年法院可使用的众多制裁措施之一,仅在少数案件中使用。另一项措施是监督令,将青少年置于社会工作者的一般监督之下,但有时要求青少年参加广泛的有组织的建设性活动,作为中间治疗。监护令还可以包括禁止未成年人从事某些活动的限制性要求宵禁以“夜间限制”的形式,要求在特定的时间内晚上呆在家里。未成年人也可能被罚款(尽管法院通常命令父母支付罚款)或被责令为犯罪行为支付赔偿。

1991年《刑事司法法案》允许新成立的青年法庭处理涉及17岁青少年的案件,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案》对少年犯给予了更严厉的惩罚。2000年,《刑事司法和法庭服务法案》(Criminal Justice and Court Services Act)出台,将社区服务作为一种惩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