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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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律,身体的法律,规范,规定国际犯罪和镇压,以及国家刑法系统解决冲突和合作规则。另请参阅国际法;法律冲突

刑事法律禁止和惩罚被认为是反社会的行为。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是其价值观的反映,经常有大区别不同国家的国家法律,两罪本身的性质和被认为合适的惩罚。这个词国际刑事法律各种指至少三个不同的领域: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法律制度引渡和其他形式的共同法律援助;某些行为的禁止和惩罚几个国家或国际共同协作社区作为一个整体;的操作自治国际法律体系,包括法院和其他执法机制,存在与国家刑法

共同法律援助

促进国内刑法的实施,各国政府相互合作的转移从一个罪犯管辖范围内另一个在许多其他方面有关罪行的调查和证据的收集和生产。引渡本质上是由两国的复杂网络条约由州同意引渡逃犯从其他地区,这样他们就可以试验在犯罪发生的国家,或在特殊情况下,在其他司法链接,如国籍的罪犯或受害者。

虽然两国引渡条约有所不同,有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州通常同意在一个列表的严重罪行引渡可能授权和要求等罪被刑事发送和请求的状态。引渡是允许为特定犯罪的引渡要求中描述。专业的规则下,请求国只能试着怀疑的犯罪嫌疑人引渡,除非这种保护是由国家放弃发送。引渡可能拒绝的情况下犯罪被认为是一个政治进攻,但在这个基础上有更大的意愿引渡当政治动机的暴力犯罪涉及针对无辜的目标。政治罪涉及言论和观点经常被起诉煽动叛乱或叛国罪。在20世纪末开始,政府越来越多地拒绝引渡人指控死罪,除非确信死刑不会对逃犯应该定罪。

类别的国际犯罪

某些犯罪的国际性质。他们可能在不止一个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被认为是交界的犯罪,或者他们可能承诺在国际区域等公海或国际领空。努力压制这种犯罪成为国际化的必要性、反映现实的预防行为,有时容易逃避国家的司法管辖区。犯罪等贩卖人口,参与奴隶贸易,并提交各种恐怖主义犯罪,如盗版和飞机劫持由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法律义务。

国家政府或犯下的罪行,而由个人控制和直接,成了国际刑法的核心。此类罪行的受害者有时是其他州的公民(例如,平民武装冲突期间在一个被占领的领土),但更多时候他们是犯罪国家的公民。在这个上下文明显,国际刑法重叠人权法,前者将责任归咎于个人主要是为了实施惩罚,后者指责国家和寻求某种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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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现代国际刑事法庭举行纽伦堡,德国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纳粹德国的军事和文职领导人。(类似的法庭在东京成立所谓日本战犯)。的纽伦堡的审判(1945 - 46)起诉犯罪的三个类别:反和平罪,战争犯罪年代,和反人类罪。犯罪的定义被制定,仅适用于在协会与国际行为战争。半个多世纪后,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庭(刑事法庭;1998)目标相同的三种犯罪和添加的犯罪种族灭绝。在20世纪下半叶,起诉的罪行的定义在纽伦堡大幅进化,所以他们来到覆盖在和平时期犯下的罪行或内战。

反和平罪包括侵略战争。虽然侵略是定义在一个联合国联合国大会决议(1974)”的使用武装部队通过对状态主权、领土完整性或政治独立的另一个状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如何分配的问题个人负责犯下侵略行为状态仍未得到解决。尽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侵略罪,不能行使权威,直到有协议在侵略的定义适用于个人刑事诉讼和联合国安理会应该扮演的角色在决定当侵略。这样一个协议被证明难以捉摸的然而,。没有起诉反和平罪或者侵略自二战后的试验。几乎没有国家司法管辖区这一类的犯罪引入国内法律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普遍接受与种族灭绝、反人类罪和战争罪行。此外,建立的两个特设刑事法庭前联合国安理会南斯拉夫卢旺达有管辖权惩治种族灭绝,反人类罪和战争罪而不是侵略。

概念战争罪是指一系列的行为被认为是超出了文明人类行为,即使在极端条件下的战争。行为定义为战争罪问题方法和战争的材料(例如,某些武器的使用,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非战斗人员的目标)。在纽伦堡被告辩称,而州可能会对违反的法律和习俗的战争的罪责,个人不能挑出刑事起诉。然而,法官认为“犯下的罪行国际法是男人,而不是由抽象实体,而且只有通过惩罚那些犯下这样的罪行可以的规定国际法的执行。“虽然个人可以负责大多数种类的国际罪行,这样几乎从不犯罪没有国家的参与和反叛组织的努力取得政权。在21世纪的开端,各州自行能否国际犯罪的问题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1949年一个狭窄的国际武装冲突中犯下的战争罪行,被称为坟墓违反,在四个被批准日内瓦公约。当日内瓦公约和额外的修改协议1977年,试图扩大严重违法行为的概念,包括在非国际行为,或民事,战争没有成功。州一直更愿意接受一个角色在国际国际规范和标准,或州际战争比在内战期间。不过,到1990年代中期国际观点发展,部分原因是国际人权运动的影响,部分是因为愤怒的暴行的规模在1990年代早期在本质上民事冲突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作为证据的发展在国际法律中,罗马法令国际刑事法庭认可范围广泛的内部武装冲突中犯下的战争罪行。

尽管那些准备二战后起诉起初以为针对平民的暴行在德国下降的范围之外国际法,纽伦堡法庭有权起诉的标题下,此类行为反人类罪——概念,以前没有存在于国际法。大约在同一时间,种族灭绝的密切相关的概念是描述行为,旨在开发物理破坏,在全部或部分,民族,种族,民族或宗教团体。种族灭绝罪的定义公约预防和惩罚犯罪的种族灭绝(1948)。虽然在纽伦堡反人类罪被起诉,被广泛接受的定义这一项没有国际法,直到1998年《罗马规约》的采用。反人类罪的各种行为,如谋杀、酷刑强迫失踪,种族隔离制度,强奸作为普遍的一部分或者系统的攻击平民。

在一般意义上,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所有由行为、谋杀和强奸等犯罪根据国家法律。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国际犯罪行为的环境承诺,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武装冲突(战争罪行),攻击平民(反人类罪),或故意破坏民族、种族、国家、宗教团体(大屠杀)。对于一个起诉要成功,它必须建立潜在的犯罪行为发生(例如,个人的死亡),这些上下文元素之一是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