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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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主题:
盗窃 欺诈

挪用公款犯罪一般定义为欺诈仆人、代理人或其他受委托占有货物的人挪用他人的货物。该罪行没有单一或精确的定义。典型地,侵占发生在一个人合法地占有物品,然后挪用这些物品的时候。在这方面,挪用公款与犯罪相对照盗窃这要求在不属于另一个人的情况下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夺取货物同意.旧的普通法盗窃罪的适用范围随着占有概念的各种变动而逐渐扩大。一个英语法令1529年的一项法令认为,一个仆人拿走了他主人委托给他的货物就犯了盗窃罪,因为与实物占有相反的法律所有权从未转移给他。这一扩展不包括仆人从第三人那里收到货物的情况。该法未能对盗窃罪提供充分的保护财产雇主反对仆人和雇员的掠夺导致了具体法规的通过。

一些国家限制法规挪用雇员"因受雇"而收到的物品。另一些人则将罪行扩大到包括被告雇员收到的委托人的任何财产。一些司法管辖区甚至包括错误地传给员工的财产,而其他司法管辖区则要求财产是故意传给员工的。最广泛采用的法规涉及公共基金的托管人。许多法律对公务员处以严厉的处罚,即使资金损失是由于管理不当而不是明显的盗窃企图。比较欺诈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