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的革命

在整个欧洲,16世纪是法律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过去的法律被认为过于依赖古罗马模式或日耳曼当地习俗,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学者对过去法律的反应,变化通常表现为明确承诺改进程序,首先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结果之一是大学和受过大学教育的律师的影响力增强。在英格兰,由威斯敏斯特中央法院实施的旧习惯法根深蒂固,不能轻易推翻,但即使在这里,书面诉状的发展和新的、更迅速的补救措施也产生了转变作用。前面提到的特权,或和解法院,与衡平法院与普通法法院竞争管辖范围内在同样的案件上,并遵循一套模仿欧洲大陆仍在使用的书面程序。罗马法而且教会法的大学教授牛津大学而且剑桥它向这些法院的从业者颁发博士学位。

其中一项指控是针对托马斯·沃尔西,红衣主教而且大法官他在1529年失宠的原因是他计划将罗马法引入英格兰沃尔西任命了很多神职人员到北方议会治安法官.19世纪英国法律历史学家弗雷德里克·威廉·梅特兰在工作中讨论了这一法律危机英国法律与文艺复兴(1901)。梅特兰把普通法的存续部分归因于英国宪法所展现的坚实战线律师学院该学院对律师进行实践培训,而非理论培训。英国法律传统依赖的不是抽象的学术评论,而是实践中出现的关于具体法律问题的详细司法裁决。

然而,罗马法思想的影响可能比人们普遍承认的要大。非法侵入和破坏的行为(剥夺;看到时效占有)有罗马类比同样,那些遵循旅店老板、货物搬运工和马厩管理员的所谓“共同职业”的人的责任也是如此。衡平法救济禁制令在教会法和救赎法中有类比吗抵押贷款可能与高利贷法律禁止从贷款中牟取暴利。定律信托基金欺骗就像违反教会法庭的信仰。大陆商法其中包含了罗马法的元素,后来被吸收进了英国法。大陆法也促成了一些规则合同如错误的影响,而罗马的错误概念在法律中起了作用疏忽.事实上,许多古老的欧洲法律思想在英国存活的时间比在欧洲要长——在英国,它们没有在法典中被淘汰。

关于都铎-斯图亚特时期普通法发展的叙述是不完整的爱德华·科克爵士,他结合一个杰出的职业生涯律师和一个法官并产生了大量的法律著作。1606年,他冒着被革职的危险正义通过挑战保皇党对普通法之外特权的夸大主张。他不赞成通过宣布来立法,不赞成在个别案件中免除法律责任,也不赞成特权法院的管辖权迅速增长。他帮助起草了权利诉状在1628年。

可口可乐的11卷报告出版于1600年至1615年之间,他死后还出版了两册。可口可乐只是评论而不是报道,但他小心翼翼地提供了一份法院每个案件的记录。作为当时唯一正式的法律案例汇编,他的报告成为多年来案例引用的主要来源。他的四卷英格兰法律研究所,出版于1628年至1644年之间,涉及法律不动产利特尔顿可乐),中世纪的法规,刑法(国王的请求),以及法院的管辖权。

科克不是客观的历史学家,而是一个公开的普通法倡导者。尽管他是守旧的,有时也会犯错,但他最伟大的作品以可接受的形式重申了普通法,并为维护普通法做了很多工作。

成文法的进一步发展

都铎王朝利用国王的公告调用紧急措施,建立详细的条例,特别是经济事项,并授予皇家宪章给贸易公司。议会通过了具有政治性质的法律,例如那些加强国王对新建立的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英国国教.法规还规定进出口,控制农业,并界定什么是不公平竞争。1562 - 1563年的一项法律规定了学徒制,并规定地方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每年的工资生活费用

还有其他重要的法令创新在这些年里。的垄断法规证实了这一点垄断违反普通法,但对可申请专利的发明作了例外,1601年的一项法规成为慈善机构享有特权的基础信托基金.此外,系列可怜的法律16世纪后期颁布的法令弥补了修道院解散对穷人的忽视。

1540年,收复土地的法律行动受到时间限制。然而,在1623-24年的原则诉讼限制随着时间的推移,它被引入了合同法侵权行为

英联邦(1649-60年),许多改革计划被起草。尽管他们预料到了19世纪的改革,但这些改革都没有实施。这些改革包括供应法律顾问对囚犯,使土地和法律程序现代化,允许民事婚姻。

斯图亚特王朝后期的杰出成就是反欺诈法规1677股。作为对成长的回应读写能力伪证和欺诈的盛行,遗嘱土地或货物(超过一定数量)的销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尽管由杰出的法官起草,但该法令需要无数的解释。

合并权益

尽管是当代杰出的观察家,法律历史学家约翰。塞尔登他认为衡平法院诉讼的命运会随着财政大臣的性格而变化,因此哪些类型的诉讼最终会得到救济,这一点最终变得相当清楚。先例被跟踪了,还有法律报告股本有关决定和书籍股本开始出版。

1615年国王詹姆斯一世宣布衡平法院将保留其传统上优于普通法法院的优势,但仅限于其权威得到充分承认的领域。如果衡平法的适用性有疑问,则应遵循普通法。

这一时期的主要发展是在法律方面信托基金看到物权法).在14世纪开始的中世纪英国,大多数土地都被“使用”(即由真正所有者的提名者持有)。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可能是逃避封建制度的手段税收,但它也使土地遗嘱得以订立。如果一个人在合法期间死亡,就要支付“遗产税”老板.但是,如果在死前将土地转让给另一个人,这些都可以避免。1540年以前土地遗嘱是不被允许的,但土地所有者在世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给另一个人,只要受让人在土地所有者在世时遵守其对土地的意愿。的受益人这样的用途或信任通常作为表面上的所有者留在土地上,尽管受托人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因为普通法法院承认受托人是唯一的所有人,a受益人为了维护他的权利,他不得不诉诸衡平法院。法规理查三世(1483-85年在位)允许受益人转让财产,1536年《使用法令》取消了中间人,并将法定所有权重新授予受益人。这样做是为了确保王权从封建税收中获得最大的收入:受益人现在是土地的合法所有者,并有责任支付封建会费,就像在设备开发之前一样。尽管在法令颁布后的一段时间内,旧式的用途不能被创造出来,但旧的用途从16世纪晚期作为现代的衡平法院信托而复活,首先用于涉及金钱和财产的信托租赁最后是土地信托本身。其动机是希望将法律和有益的头衔,特别是当受益人年轻或没有经验时。但该信托基金被用于许多其他目的,例如将财产捐给俱乐部和其他非法人机构以及教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