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律法财产占有

在罗马法在罗马时代(今天),陆地和动产可以完全由个人所有。这概念绝对所有权(完全所有权)是典型的罗马,而不是相对的拥有更好的权利,所有权构成日耳曼系统和英国法律。

Mancipatio,或正式的财产转让,涉及到仪式交通工具需要对其成就的让与人和受让人,五个证人(成年男性罗马公民),天平的,一个人持有,铜或青铜锭。受让人抓住被转移的对象,说:“我认为这件事是我通过Quiritarian(罗马);,让它已经被我买了这张铜和铜。”然后他袭击了钢锭的鳞片,他递给让与人”的价格。”

在法律上法定是一个运输的形式诉讼。受让人之前法官声称是他的东西,让与人,被告,承认索赔。然后法官判定的受让人。(sham-lawsuit理论,然而,不是接受所有现代学者,主要原因在于所有权的判断是有效的对任何可能的私人原告,不仅对被告,在真正的诉讼。)

Usucapio指所有权收购了的长度。早在罗马法,连续两年拥有建立在土地的情况下,一年的动产。发达法律,占有必须已经开始在诚信,理由和必须的东西没有被偷了(尽管拥有自己被盗的可能是无辜的)或通过暴力。

而言,occupatio,无主的东西容易私有制(不包括诸如庙宇)成为第一个占有的财产。这适用于诸如野生动物和岛屿出现在海里。在某些观点,这也同样适用于废弃的文章。

Accessio以这种方式工作:如果一个附属于一个被加入一个主要属于B,所有权在整个去B。例如,如果一个紫色用于染料B的布,染色布完全属于B .迄今为止最重要的应用断言什么是建立在土地成为土地的一部分,不能单独所有。

Specificatio是有些不同。如果做一件事的材料属于B,一所学校的思想认为,所有权去,和另一个认为,它仍然与B。东罗马帝国皇帝采用了一种“中间意见”:B保留所有权如果复原到原始条件是可能的(一个青铜花瓶可以融化下来);取得所有权,如果这不是(酒不能再转换成葡萄)。

根据主题词表发明宝藏,最后的规则是,如果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了一个男人,他去了;如果它被发现的土地上,去了仪,一半的地主。

交付是简单的交付占有的意图通过所有权和运输的方法万民法。如果仅仅出售和交付的奴隶B,下汁液civile,一个奴隶的主人直到指定的时间已经过去。执政官,然而,设计程序的方法保护B的占有,这样的标题成为废纸,和B是说自己的事情在博尼斯。这是一个非正式的非凡的胜利给予的标题。从这句话在博尼斯后来的作家创造了表达“bonitary所有权。“查士丁尼废除的理论区分民事和bonitary所有权。

普通的租赁人没有保护超出了合同中对一名房东和不能分配租赁。但也有某些类型的任期内并提供租户的保护,可转让:农业和建筑租赁授予一个长期或永久经常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几乎不能区分所有权。

也有从命,一个人拥有的财产享有某些权利。权利的方式和水权是乡村地役权;权利或查看城市从命。Ususfructus是正确的使用和水果(如作物)的一件事,与现代生活情趣的概念。更受限制的权利,同样不是超越生活的持有人,通常的只允许使用的;因此,一个人可以生活在一个屋子里,但是不能让它,就相当于“水果。”

因为所有权绝对大大区别于财产,这民法没有保护。任何所有者希望干扰现有的占有者,然而,不得不提起法律诉讼证明他的头衔。如果他干扰自己的权威,执政官会发现原来的状态恢复了吗的评审标题。

侵权行为合同

义务被古典法学家为两个主要类别分类,根据他们是否源于不法行为或合同。查士丁尼的法律认可的两类义务,称为quasi-delict和准契约。

早在6和5世纪公元前罗马法是经历一个从私人体系过渡复仇,国家坚持认为,一个人委屈接受补偿代替复仇。因此,在攻击的情况下(违法行为),如果一个人打破了另一个人的肢体,talio还允许(委屈的人可能会造成相同的伤害他收到);但在其他情况下,固定的货币惩罚是集。盗窃涉及一个点球的两倍价值的东西被盗,除非小偷被当场抓住,在这种情况下,他被鞭打和“判定”委屈的人。

到帝国初期,改革已经取代四倍罚款的小偷被当场抓住,和法院评估所有处罚违法行为(包括到那时诽谤和侮辱的行为)。财产损失的法律法规规定以《阿奎利亚法》(),进而延长解释得多。此外,有这样的情况,即一个人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他没有举行个人负责。查士丁尼的机构只有四个侵权行为处理:盗窃、抢劫和暴力,财产损失,口头或身体上的伤害。

共和国早期,法律合同几乎不存在。然而,有一个机构nexum,几乎可以肯定地说,除了它是一种贷款压迫的性格,可能导致债权人债务人完全征服。这是过时的封建时代之前。古典法律的合同被分为四类:文字,口头的,真实的,两厢情愿的。的文字合同是一种虚构的贷款由一个条目在债权人的帐簿;这是相对不重要的和过时的查士丁尼的天。口头合同所需的字组词或模式。的规定相吻合口头合同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建立了一个形式的任何协议(这是合法的和可能提供)可以绑定通过简单的方法减少到问答:“你答应支付我10000塞斯特斯吗?”“我的承诺。”原本是绝对必要的,这句话是说,但是查士丁尼的天书面备忘录的合同将会绑定,即便如此,事实上,什么都没有说。

如果一个协议没有穿着规定的形式,它必须是有效的,属于一种真正的或双方同意的合同。一个真正的合同是一个要求应该从一方转移到另一个,而产生的义务应该返回的那件事。货物实际合同包括贷款的钱,贷款,存款,承诺。两厢情愿的合同需要双方除了口头或书面协议,虽然只有四个合同法律,他们是最重要的在普通life-sale,雇佣的东西或服务,合作,授权(作用于指令)。在查士丁尼节有一个进一步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互惠协议,协议等交换(但不是销售),如果一方执行,他可以执行性能的其他提起诉讼。除了上述合同,其他一些具体协议被认为是可行的,但所有严重的协议绑定的一般识别被罗马人从未实现。

Quasi-delict覆盖四种类型的伤害,组合在一起不清楚可确定的原则。他们包括行动反对一个占领者危害的东西扔或者把从他的房子倒进一个公共场所,对船东,客栈老板或stablekeeper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前提通过盗窃或损坏的人在他的服务。

准合同接受的义务,没有共同特征保存他们没有正确地属于合同,因为没有协议,或在侵权行为,因为没有不法行为。首先,最明显的例子是无因管理,使人没有权力干预他人的事务为后者的利益索赔和赔偿,第二,病例组的操作(condictio)被允许恢复原本的从B B的不当得利的费用,比如当误了B的东西不是由于(condictio indebiti)。这概念不当得利的法律义务是最怀孕的贡献由罗马法法律思想。

的律法继承

法律的继承罗马法是最复杂的领域之一。任何罗马公民的年龄可以,但是一些非常正式的需求必须得到满足的将是有效的。第一个要求是任命一个或多个继承人。一个继承人,在罗马的术语,是一个普遍的继任者;也就是说,他接管了权利和义务的已故的(只要他们传播)作为一个整体。验收,继承人成为所有者如果死者是所有者,债权人如果他是债权人,债务人如果他是债务人,即使资产不足以支付债务。这才有可能为业涉及损失的继承人。直到查士丁尼节这个结果可以避免只有不接受继承,虽然某些类别的继承人不能拒绝。东罗马帝国皇帝了他的一个最著名的改革提供一个死者的继承人是谁造出了库存的资产不需要支付超过他收到了。自由的立遗嘱,此外,是不完整的:一个男人有义务一定比例的他的财产留给他的孩子和在某些情况下,祖先或兄弟姐妹。

关于无遗嘱继承,或者继承没有留下遗嘱,第一名为在早期是死者的heirs-that,那些在他字母的音值他死的时候,谁被释放的力量在他的死亡。没有这些继承人,最近的男系亲属的关系(关系的父系血统)成功了,,如果没有父系亲属,一族的成员,或家族,死者的成功了。后来改革放置儿童解放字母的音值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下字母的音值并逐步给幸存的配偶(在婚姻中没有)更大的权利继承。查士丁尼的天,系统进化如下:后代的第一个要求,没有这些继承人,是组成的一个复合类祖先,满血的兄弟姐妹,和孩子死去的兄弟姐妹。接下来是兄弟姐妹的一半血,最后,最近的同源词(关系女性线)。丈夫和妻子没有提到,但他们的旧的权利被保留之前没有任何的类别。查士丁尼也给“穷人”寡妇四分之一的丈夫的财产的权利,除非有超过三个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她与他们平等分担。然而,如果死者的继承人是她自己的孩子,她只有一个ususfructus(生活情趣)她什么。

法律程序

最早的法律诉讼(中国的行动口头)进行了两个阶段:初步司法法官之前,问题是发达的;然后实际的证据judex,或法官。第一阶段要求设置形式的单词由当事人说,有时,裁判官。当事人做出断言的所有权,例如,会掌握的争端,魔杖,法官会干预后,说:“放开我,你们两个。“所以正式程序,原告谁犯了一点错误失去了他的案子。第二阶段,之前judex,没有正式的规则。然而,原告的举证责任,负责身体产生被告在法庭上,通常,执行判决。

在新程序开发的第二和第一世纪公元前,这个问题在权威阶段制定的书面指示judex另一种形式的表达:“如果被告似乎欠原告10000塞斯特斯,judex谴责被告支付原告10000塞斯特斯;如果它不出现,他是赦免他。”草案的书面指示可能是准备原告在他走进法庭,但有可能是否定的试验直到接受被告,因为总有一个合同元素对诉讼两种新的和旧的系统。压力,然而,可能是由法官在行使被告拒绝接受指令,法官已经批准,正如原告可能会被迫改变指令,法官不同意,由法官拒绝否则给订单judex来决定。

年末共和党,还是另一个系统开发,首先在省,然后罗马。在新制度下法官用他的行政权力,总是相当大,为了解决争端。因此他可以命令:如果一个人把起诉另一个在他面前,他能调查此事并给他认为适合。作为帝国地任命官员取代共和党法官,这个管理过程变得更加普遍。结果是,旧合同元素程序老两级部门一样消失了。正义现在由国家不,最初,留给自愿仲裁监督的一种状态。

赫伯特Felix Jolowicz 拉斐尔鲍威尔 莫里斯·阿尔弗雷德·米尔纳 玛丽安·格兰登 保罗Carozz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