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犯罪,任何违反法律战争,国际习惯法和某些国际条约。二战结束时,美国伦敦签署的协议的一部分、英国、苏联和法国建立了战争犯罪的三个类别:常规战争罪(包括谋杀、虐待或被驱逐出境的平民被占领土),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政治、种族或宗教迫害反对任何平民)。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提供了尝试主轴战犯。它进一步表示,被告作为国家元首的地位没有使他免于责任,也不会有订单或出于必要的军事行动。德国和日本战犯被尝试过盟军在1945年纽伦堡和东京法庭- 46和1946 - 48岁,分别在1990年代创建法庭起诉的战争罪行在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的领土。另请参阅日内瓦公约;种族灭绝;海牙公约;纽伦堡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