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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如何定义抗议和暴乱的区别?

一般来说,一个抗议这里的相关是“通常有组织的公众游行反对”(一些法律,政策,想法,或状态),而防暴是“和平的障碍通常由一个组合的三个或更多的人表现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暴力和动荡的方式恐怖的公众”(据韦氏字典的法律)。

这个词抗议上面使用的不是正式的定义美国的代码,据我所知。联邦防暴法案(1968)定义了术语防暴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共干扰…一个行为或暴力行为由一个或多个人员由三人以上组成的集合的一部分,这行为或行为应构成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或将导致损坏或伤害他人的财产或任何其他个人的人”(第102章标题18日,§2102)。该法案禁止州际旅行或使用任何“设施”州际贸易,包括“邮件、电报、电话、广播、电视、“煽动或参与暴乱或教唆他人这样做(§2101)。许多州和市政府有自己的法律反对暴乱和煽动暴乱基于类似的定义,而另一些则禁止犯罪分子暴乱(例如,破坏财产,纵火,抢劫,攻击,行为不检,扰乱治安,非法的集会)在单独的法律犯罪

参与和平抗议的权利,当然,保护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然而,最高法院建立了抗议,政府可能会限制通过所谓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限制,提供限制内容——或者viewpoint-neutral,勉强适应服务重要政府利益(如公共安全),因此制定允许示威者充足的替代他们的信息沟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