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修正案》

第六条修正案》,修正案(1791)美国宪法的一部分,权利法案,有效地控制刑事法庭的既定程序。基于迟到的正义就是没有正义的原则,该修正案平衡社会和个人权利在第一条款要求“快速”审判。它也满足刑法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的民主的期望要求公开审判公正的陪审员组成。《第六条修正案》的文本,见下文

公开审判和陪审团要求包含在《第六条修正案》的第一个条款是必不可少的元素正当程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所寻求的条款和权利保护是公正的。偏见预计将减少不仅通过将决策的陪审员也通过筛选出潜在的偏见的陪审员。为此,控方和国防都有机会参与陪审团甄选程序。

刑法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也明显的指责和冲突条款的修正案。犯罪嫌疑人必须意识到他们被指控犯下的罪行,这是主要的形式起诉书、精确和详细的费用清单的刑事指控将尝试。对抗条款强化刑事指控的权利进一步通过要求他们面对证人反对他们。除了提供有机会看到他们的原告,被告条款服务的重要作用可用于盘问证人。此外,被告有权目击者在他们的防御。任何人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呼吁国防。

《第六条修正案》的最终条款允许刑事指控法律顾问和适用于保管的审讯和审判(看到指定的律师)。在任何环境中,没有法律援助刑事指控可能恐吓或被迫违背自己的意愿提供证词。没有专业知识的法律和刑事诉讼,被告将无法挂载一个有效的捍卫自己的自由。因此,如果没有法律顾问的权利,刑事司法系统将支持政府的不平衡,这对律师使竞技场被夷为平地。

修正案的全文是: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由公正的陪审团的国家和地区在犯罪已经承诺,哪个区预先经法律确认,并被告知这一指控的性质和原因;面对对他的证人;有义务过程获取证人对他有利,和他的辩护律师的帮助。

布莱恩·Smentkowski